起诉状
原告:王儒波,男,1981年10月4日生,汉族,居民。
第一被告:山东海悦置业有限公司,地址:高密市密水街道刘戈庄新村1号楼。组织机构代码:05499969-X.
法定代表人:张龙,职务:经理。
第二被告:张龙,男,1988年1月7日生,汉族,居民,身份证号码:370785198801070677.住址:高密市密水街道刘戈庄社区1335号。手机:13508963999.
第三被告:邓召臻,女,1967年10月5日,汉族,居民,身份证号码:370727196710051224.住址:高密市密水街道刘戈庄社区1335号。
第四被告: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,住所:高密市密水街道卞前路薛家村西1号。组织机构代码:78077531-6.
法定代表人:张学嘉,职务:经理。
第五被告:张学嘉,男,1967年6月26日生,汉族,居民,身份证号码:370727196706261237.住址:高密市密水街道刘戈庄社区1335号。手机:13325254999.
第六被告:山东泓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,住所:高密市阚家镇驻地。组织机构代码:06870829-1.
法定代表人:杜春雨,职务:经理。
第七被告:杜春雨,男,1977年12月30日生,汉族,居民,身份证号码:370727197712300399.住址:高密市密水街道东三里社区凤凰大街104号。手机:13053689999.
诉讼请求
1.请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500000元并承担利息。
2.本案诉讼费、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
第一、二被告于2014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350万元整,双方约定月息为2%,借款期限为二个月。第三被告作为该笔借款的共同还款人。由第四、五、六、七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,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,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。该笔借款到期后,原告多次追要,被告拒绝偿还,拖欠至今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具状诉诸贵院,请依法判决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钱已交给律师,等待法院回执,回执后上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