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诉状
原告:王儒波,男,1981年10月4日生,汉族,居民。
第一被告:颜强,男,1965年12月22日生,汉族,居民,身份证号码:370727196512228498.住址:高密市柴沟镇政府街1号。手机:15864405359.
第二被告:梁夕俊,女,1965年9月21日生,汉族,居民,身份证号码:370727196509210668.住址:同上。系第一被告之妻。
第三被告:颜硕,男,1988年10月5日生,汉族,居民,身份证号码:370785198810050678.住址:高密市柴沟镇政府宿舍1号。手机:15263623227.
第四被告:王友金,男,1953年10月29日生,汉族,居民,身份证号码:370727195310299314.住址:高密市拒城河镇大店子村210号。手机:15866512532.
诉讼请求
1.请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承担利息。
2.本案诉讼费、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
第一被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整,双方约定日息为3.5‰,借款期限为七天。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是夫妻关系。该笔借款由第三、四被告提供担保,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,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。该笔借款到期后,原告多次追要,被告拒绝偿还,拖欠至今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具状诉诸贵院,请依法判决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钱已交给律师,等待法院回执,回执后上传。